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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工作

协会向民航局提交《关于免除或降低享受进口航材优惠政策的国内维修单位限制标准的请求》的报告

2012-02-02 13:29:10

2011 8 3 日,协会根据会员维修单位和航空公司反映的关于国际、港澳和支线航线的航材优惠政策对于国内维修单位限制标准过严的诉求,向民航局正式提交《关于免除或降低享受进口航材优惠政策的国内维修单位限制标准的请求》(维协函【2011030 号),请求国家相关部委予以解决。

2010 12 9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 号),《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 1 1 日至2015 12 31 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依据规定,该通知与2004 年下发的《关于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04]63 号文件)合并执行。据此,国内航空公司在运营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支线航线时,将享受维修用进口航材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

以上通知的下发,对鼓励航空公司运营国际、港澳和支线航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国家为了解决航空公司在国内送修过程中,由维修单位自行购买的这部分航材的关税减免的问题,将部分国内维修单位纳入到该项优惠政策的清单中,这些举措降低了航空公司在运营以上航线的维修成本,提高了航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然而,随着该项政策的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由于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维修单位的准入条件过于严格,制约了国内维修单位的正常发展和影响了国内航空公司的送修政策。依据《通知》的相关规定,符合纳入国内航空公司航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的标准是:一、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CAAC,并同时持有美国联邦航空局维修许可证(FAA)或欧洲航空管理局维修许可证(EASA)”;二、上一年度销售额至少达到3 亿元人民币。

经过统计,能够同时满足以上标准的国内维修企业数量极少,按照此规定执行,将会损害了国内大部分维修单位的利益,降低了国内维修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对中国民航维修业的正常发展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另外,由于航材成本占维修总成本的比重较大,为了降低航材税收成本,将会迫使国内航空公司调整送修政策,将原来国内修理的部件转送国外修理或送满足优惠政策标准的国内维修企业修理,造成国内大部分的维修企业的业务量的减少和萎缩,并且造成航空公司成本

增加和送修周期延长。据此,我协会代表行业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修改相关条款,免

除或降低限制条件,让大多数的国内民航维修企业能够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让国内航空公司能够有更多的送修单位选择,以保护和扶持中国民航维修企业的正常发展。将及时向会员单位进行汇报。

如果需反映相关问题,可与协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成疆、刘洪奎

电话:010-84254575,传真:010-84254819

邮箱:chj@cama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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