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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工作

协会圆满解决免征航空用紧固件反倾销的问题

2012-02-02 13:34:13

20091223,商务部下发了2009年第115号公告,公告中规定对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24.6%的反倾销税,民航维修企业所用紧固件也在征税范围内。由于民用航空所用的紧固件基本从国外进口,按此公告的规定执行,造成民航维修企业维修成本增加、航材通关周期延长等问题。

协会接到会员单位的诉求后,积极与商务部进行联系。自20102月起, 协会秘书处先后4次前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向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和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的领导反映该问题,详细说明了民航局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民航维修企业的特殊性。请求免征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所属的维修企业和独立维修单位的反倾销税。

经协会与商务部多次沟通,商务部原则上同意免征民航维修企业的进口紧固件反倾销税,但是海关总署提出海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困难。海关总署认为,税则号的分配原则是根据产品的自身特性(如:尺寸、材质等)进行分类分配,但是由于航空用紧固件与非航空用紧固件无法从物理特性上分类,只能从产品用途进行分类,因此,如果按用途给予航空用紧固件新的税则号,则海关很难从物理特性上区分航空用紧固件和非航空用紧固件,从而造成海关核实产品困难,存在非航空用紧固件使用航空用紧固件的税则号进行逃税的风险。

为此,商务部与海关和协会进一步商议,商务部建议在不改变原税则号“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73182200”的情况下,由协会出具证明性文件,证明民航维修企业进口的紧固件是航空用紧固件,海关依据此证明文件免征反倾销税。该办法虽然能够解决免税问题,但需要建立一个复杂的核实程序,以及在航材通关时还是需要转人工处理,通关周期延长的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为此,协会进一步与海关总署沟通,详细说明可利用民航维修用的技术手册作为核查依据,核实进口紧固件是航空用紧固件,希望海关仍以增加航空用紧固件税则号的方式,对航空用紧固件进行通关处理,以缩短通关时间。

经协会的不懈努力,海关总署最终同意按照使用用途给航空用紧固件分配新的税则号,同时为了避免非航空用紧固件使用该税则号,海关总署下发内部管理程序,向各海关口岸说明航空用紧固件通关时企业应提交的辅助性证明资料。与此同时,协会负责将海关总署的要求通知各民航维修企业,以确保航材顺利通关和免交反倾销税。

2010628日,商务部颁发终裁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40号》,其中规定在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中,排除“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用紧固件”;与此同时,海关总署也于当日颁发《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38号》,其中规定对于航空用进口紧固件可按照新的十位税则号“73181200907318140090731815009073182100907318220090”进行申报,免征反倾销税,两份公告自2010629日开始执行。按此公告执行,初步估算,国内民航维修企业每年将免征近1000万美元的关税。

协会作为行业代表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使得免征民航维修企业反倾销税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为维护行业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协会在与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的沟通协调中,始终把行业利益放在首位,充分阐明行业特点和国家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并得到了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的高度重视。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为支持中国民航业的发展,克服各种困难,与协会共同商议解决办法,首次按照产品用途进行分类排除和分配新的税则号。该问题的顺利解决也充分体现了民航局主管的行业性组织在中国民航发展的大业上正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行业责任,尤其是在行业自律、行业规范和行业诉求方面,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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