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侧列表页面 团体标准页面

欢迎访问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官网。

新闻中心

详解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9-16)

2010-09-16 08:09:44
 结束民航业对重大恐怖袭击事件的幕后策划者和组织者无法进行刑事追究的尴尬;增加了使用生物、化学和核物质对民用航空进行攻击和使用民用航空器非法传播生物、化学和核物质的条款;加强国际合作,对民航进行恐怖犯罪者不再被视为政治罪而拒绝引渡……在“9·11”恐怖事件发生9周年之际,本网记者专访了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局官员黄解放,为您——详解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

  黄解放,男,1956年8月16日生,籍贯福建泉州。中国武汉大学学士,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法学硕士,荷兰莱顿大学博士。主要职务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法律官员,联合国反对恐怖主义执行工作队成员,中国民用航空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

  曾任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随员、三秘。1988年起参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活动,后进入国际民航组织秘书处;2004年起代表国际民航组织出席联合国大会及其他会议,并担任由24个国际组织组成的联合国反对恐怖主义执行工作队成员,参与研究,讨论和起草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2007年起兼任国际民航组织咨询上诉联合委员会三人委员之一,负责组织内法律纠纷的审查裁决工作。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 记者 王丽杰 实习记者 李芳芳报道:2010年9月11日,就在“9·11”恐怖事件发生9周年的前一天,对于全球民航业保安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获得通过。这意味着,从国际法角度,以前民航业对重大恐怖袭击事件的幕后策划者和组织者无法进行刑事追究的尴尬已成为历史。

  这两份全新的法律文件究竟新增了哪些罪种?又将如何扩大保护范围?对于针对民航业的恐怖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广度有了哪些增强?带着这些问题,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全程参与两份法律文件出台过程的国际民航组织(ICAO)法律局官员、联合国反对恐怖主义执行工作队成员黄解放,让他详细解读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

  新增罪种增强打击力度

  记者:据了解,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针对利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目标进行攻击的行为,特意单列了一条新的罪种,能否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黄解放:如果罪犯劫机后把飞机转换成为一种攻击性的武器,攻击地面目标,会导致大规模的伤亡,所以2010年《北京公约》中新增了“任何人如果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该人即构成犯罪”这一条款。

  2010年《北京公约》将这一行为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罪种写入,目的就是要警示和震慑那些进行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此外,这一新罪种的增加,也是国际社会对“9?11”这种大规模恐怖犯罪行为的一种政治层面和法律上的回应。将这一罪名利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传达出国际社会坚决不容忍此种恐怖行为发生的决心。

  记者:在此次的新增条款中,还将追究犯罪行为幕后组织者和策划者的刑事责任,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黄解放:在2010年《北京公约》中,我们将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犯罪、作为同犯参与犯罪和非法和有意协助他人逃避调查、起诉或惩罚的人也界定为构成犯罪。

  如此界定,解决了此前国际民航保安公约中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如“9?11”事件中,劫机者实施犯罪活动,并随着飞机的爆炸而葬送生命,但按照此前的公约规定,我们无法继续追究整个事件幕后策划者和首脑人物的刑事责任。而新公约生效后,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犯罪行为的幕后组织者和领导者也将被定罪,这必将有效地加大对破坏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记者:除此之外,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还增加哪些新的罪种?

  黄解放:为加强对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的打击,2010年《北京公约》增加了使用生物、化学和核物质对民用航空进行攻击和使用民用航空器非法传播生物、化学和核物质两个方面的条款。这两个条款一方面能够打击利用这些武器对航空器进行攻击的行为,同时也将能够有效阻止这些危险武器落入恐怖分子手中。另外,公约还增加了军事豁免权相关条款。虽然在外交大会期间,一些国家对此条款存着较大分歧,但最终外交大会还是以压倒性的多数通过了这个军事豁免条款。

  记者:是什么原因促使大会增加了对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的打击方面的条款呢?

  黄解放:1999年在日本发生了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各国开始担心恐怖分子将这种手段使用到航空器上。

  “9?11”事件后,国际民航组织(ICAO)酝酿修改并完善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1970年《海牙公约》,2004年,ICAO秘书处研究小组就此对缔约国发出调查问卷。在回复的57七份问卷中,大多数国家认为,对化学和生物性攻击以及乱用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材料等威胁,现有国际航空法律文书中并未给予充分的涵盖,有必要修正现有的国际航空法律文书,增加这些方面的条款。

  新的立法思维扩大保护范围

  记者:在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中,除根据新的反恐形势增加了多个新罪种外,还有哪些创新之处?

  黄解放:应该说,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体现了一种新的立法思维,即如何解决犯罪预备的惩罚问题。对于犯罪活动,有时不能等到造成了损失才进行处罚,对预备进行犯罪的行为也要进行惩罚。

  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均规定,如果某人威胁实施犯罪,或者非法和有意地造成任何人收到这种威胁,而且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此人即构成犯罪。此外,还增加了一个新条款,即参与犯罪准备的人,如果被证明有共谋意图的话,即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要进行处罚。

  本报记者:是什么原因促使国际民航组织和各国做出此种规定呢?

  黄解放:这项新条款的增加,充分考虑到了民航领域的特殊性。在民航领域内,犯罪者不一定要进行具体的犯罪行为,而只是发出犯罪威胁,就会造成很大的破坏。

  比如之前就发生过此种情况。某个犯罪者通过网页或者电话通知航空公司,说某架正在飞行的飞机上装有炸弹。在这种情况下,为确保航空安全,航空公司必须命令飞机进行紧急迫降。事实上,经事后查明,该飞机上并未安装任何爆炸物,但这一行为已经给航空公司和广大旅客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

  所以,新增的条款将这些行为纳入犯罪打击范围内,就会有效解决犯罪预备问题,扩大保护范围,有利于保障民航业安全、有序、正常的发展,给旅客营造更为安全的乘机环境。

  记者:此外2010年《北京议定书》还对利用新的技术手段犯罪进行了补充,请您解读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黄解放:在2010年《北京议定书》中,将1970年《海牙公约》中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武力或用武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采取任何这种此为的人和从犯即为犯罪。”改为“任何人如果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胁迫、或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或以任何技术手段,非法地或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

  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的巨大变化。这一变化主要考虑到,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者新增了很多犯罪形式和手段。我们可以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如犯罪者可以在地面绑架机长的家属,然后通过卫星电话或电子邮件威胁机长,进行劫机犯罪。这种行为并未涵盖在1970年《海牙公约》中,因此根据需要,2010年《北京议定书》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新的引渡规定加强国际合作

  记者: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的通过在民航业的国际合作方面有些影响?

  黄解放:民航业的国际性与生俱来,因此,在民航保安领域,更加离不开国际合作的精神。“9?11”事件虽发生在美国纽约,但遇难者却包含了全球90个国家的公民,所以民航业的国际性特征是非常明显的。同时,飞行安全也不可能完全严格的按国家界限进行划分和保障,所以民航发展离不开国际合作态度。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再一次展示了国际社会在民航保安领域密切合作的精神。

  本报记者: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在加强民航业的国际合作方面有何具体体现?

  黄解放:此次2010年《北京公约》相较以往的公约有一个重大改变,即规定对民航进行任何恐怖犯罪者,不应被视为政治罪而拒绝引渡。

  以前对劫机和其他破坏民航运输的行为是否属于政治行为,国际社会存有较大争议。如果将此种犯罪行为定义为政治行为,那就属于政治罪,而根据国际法的原则,政治犯可以不被引渡。也就是说,如果劫机犯被认定为政治罪,那就可能受到某些国家的保护而不被引渡,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以前的公约中,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缔约国也未就此问题达成一致的认识。随和这些行为对民航业破坏力的逐步增大以及法律的发展进步,各国已逐步将其归为普通的刑事犯罪。因此,2010年《北京公约》对此类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再将此认定为政治罪,各国也不得以政治罪作为拒绝引渡和司法互助请求的理由,实施劫机等恐怖行为的罪犯不得享受政治犯待遇,必须加以严惩。

  记者: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方面体现了国际合作原则吗?

  黄解放: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1970年《海牙公约》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俄文文本4种语言文本,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将语言文本增加到了6种,增加了中文和阿拉伯文文本,这也是国际合作更加广泛和密切的一种表现吧。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010-84250248
010-84250248
camac@camac.org.cn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8号英特公寓B座18B
邮编:100028
    Copyright © 2015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 京ICP备 1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