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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航空难原因几乎无一公开,难在哪里

2008-04-24 20:30:55

图1:2004年11月21日上午,东航云南分公司(其前身为中国云南航空公司)B-3072号CRJ-200型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务,起飞后不久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55人(其中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和2名地面人员)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这是该机坠毁后的残骸。

     黑匣子是秘密的,空难调查报告也是保密的。新中国民航史曾发生过数十起空难,几乎无一公布其原因。

  这遭到了众多质疑,包括诉讼。2007年11月21日,5位包头空难死者家属准备起诉原中国民航总局(下称总局),认为其迟迟未能发布空难调查报告,违反了将于2008年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起空难发生于2004年11月21日,机上55人全部丧生。

  事实上,在2006年年底,国家安监总局、监察部通报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但这短短的“公示”,也仅仅是报纸上的200字。包头空难诉讼律师李小龙表示:这个处理结果过于简单且源自报纸,无法作为起诉东航、追究责任的证据。

  在包头空难事故处理中,东航引用的赔偿标准是1993年国务院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每名旅客最高可获7万元的赔付。对此,郝俊波认为:如果在空难中航空公司没有过错,才有资格考虑按该标准进行赔偿;如果有过失,根据法律规定,航空公司无权引用赔偿的最高限额,通俗地说就是最多赔7万或40万那种标准(后一种指2006年的新赔偿标准——编者注),而应该赔偿更多。

  这在199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法》中有所体现。该法第132条阐述了这样的意图:如果航空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严重到一定程度,涉嫌故意违规,那么航空公司是不能按照一般标准进行赔偿的。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委员会主任张起淮介绍,这个赔偿应依据国际惯例,即2005年经全国人大通过生效的《蒙特利尔公约》,死者家属可能获得100万元。

  如果确认责任,涉案的航空人员还有可能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31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4:陈列在南京航空航天学院的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深圳分公司B-2925号波音737-31B型客机机头残骸。1997年5月8日晚21时许,该机在恶劣天气中强行降落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最终导致飞机解体并起火。机上共9名机组人员和65名旅客,其中2名机组人员和33名旅客遇难。

 

相关资料:中国民航的安全水平排在世界前列

  据原中国民航总局网站消息:截至目前,中国民航连续安全飞行时间已突破了800万小时大关。

  1996年~2005年这10年里,中国民航的运输飞行小时比前10年增长了264%,但事故数却几乎减少了一半。

  一份波音公司的研究数据也显示了中国民航目前的安全水平:1996年~2005年,国际上飞机百万架次事故率的平均水平为1.03,而中国民航飞机百万架次事故率只为0.23。按照这一数据,中国民航的安全水平目前排在世界前列。

  另据统计,几种交通工具,按事故率从高到低排序为汽车、轮船、火车、飞机。

  飞机空难几率微乎其微 ,事故率仅为10万分之一。30年前,重大事故的发生率为每飞行1.4万英里一次,如今是14亿英里才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安全性提高了十倍。而据美国全国安委会对全球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比较研究,坐飞机比坐汽车要安全20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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