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侧列表页面 团体标准页面

欢迎访问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官网。

新闻中心

乘客状告东航返航飞行员 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2008-04-28 11:10:02

图:乘客欲控告东航返航飞行员。摄影:《都市时报》记者龙宇丹

 

  遭遇返航的黄先生认为飞行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委托律师写控告信。

  “原以为飞机要降落了,我已经清晰地看见了机场的跑道,后来飞机在机场上空转了个圈,就飞回昆明了。”黄先生说,他清晰地记得当时的情形,由于陪同公司老总陈某到西双版纳洽谈业务而遭遇了飞机返航事件,黄先生和陈总认为飞行员“置乘客安危于不顾的行为对乘客安全造成影响”。

  昨天(4月22日),黄先生委托了律师,要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当日航班飞行员的刑事责任。据悉,控告飞行员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在全国属于首例。

  在控告信中,黄先生写道:“2008年3月31日,我与矿业公司的陈总乘坐东航云南分公司18时40分从昆明飞往西双版纳的MU5716航班,当飞机已飞抵西双版纳机场上空准备降落时,该航班机组为发泄对东航公司的不满,在完全可以安全降落的情况下,不顾全机100余名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突然拉高机头,飞机在数千米的高空发生剧烈颠簸,随即驾机返回昆明。我们及同机乘客以为发生了什么突发事情,万分恐惧,空中惊魂30余分钟,直到飞机在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降落后大家才松了一口气。”

  据黄先生回忆:“对于到了西双版纳上空又突然返回昆明的原因,当时机组人员并没有向乘客说明。空姐告诉我们,可能是天气原因。回昆后,我们被安排在机场候机厅等候。我们只得于第二天乘坐四川航空公司的班机去西双版纳。本可以按期进行的谈判也不得不改期。”

  黄先生认为,飞行员以牺牲乘客的权益作为与公司谈判的筹码,是不可原谅的。于是,黄先生委托了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伍开国律师为其代理此案。

  伍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当次航班的飞行员明知其行为有可能会发生飞行安全事故,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主观上仍持放任态度;其次,在客观方面,当次航班的飞行员采用了使飞机在数千米的高空发生剧烈颠簸等方式达到违规返航的目的,使飞机在燃油有限的情况下,人为延长了滞空时间,大大增加了发生飞行安全事故的机率,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实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黄先生表示:“在向相关部门递交控告信后,下一步,我将提起民事诉讼,向东航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黄先生的控告是否成立?举证是否属实?有关部门会不会受理?东航对此事有何看法?本报将继续关注。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010-84250248
010-84250248
camac@camac.org.cn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8号英特公寓B座18B
邮编:100028
    Copyright © 2015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 京ICP备 1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