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程是长沙市雨花区王家冲人,是空中客车A320的一名副驾驶。1993年高中毕业的他被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南航”)招聘为飞行学员,并由南航出资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就读。1995年到1997年,南航又出资送其到澳大利亚西南角的珀斯就读于西澳飞行学院。1996年7月鹏程分配到南航湖南分公司工作,并于9月1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鹏程要根据南航湖南分公司的需要从事飞行驾驶。
2000年到2007年,工作7年间,鹏程还多次被送南航珠海飞行训练中心和翔翼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波音737、A320等机型的训练。
2007年10月17日,鹏程向其工作的南方航空公司湖南分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信,以“个人生活及飞行发展等诸方面的原因”为理由提出辞职。2007年11月16日,南方航空公司向鹏程复函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鹏程无法定事由单方面提出辞职,将会给公司运营带来不利影响并确定性地给公司造成损失等理由不同意其辞职,希望他继续留在南航工作。并在同一天下发了一份《通知》:决定暂时将其安排到飞行部办公室,从事地面工作。
南航一怒索赔495万
成功培养一名飞行员的代价巨大,有人形容飞行员是“用金子堆出来的职业”。
据南航出示的来看,鹏程10多年间的培养费是一笔“天文数字”:总计金额达1721403.52元。其中大学的各项费用41050元,西澳的培训费用1071672元,在国内各地的培训费用608681.52元。而培养一名同样层次的飞行员最短需要7年时间。对鹏程的突然辞职,南航肯定是不同意的。
鹏程单方面辞职未果后向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今年3月26日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鹏程可以随时解除与南航湖南公司签订的合同,但要支付违约金462552元,公司培训损失744931.82元。南航湖南公司不服从该仲裁的裁决,于2008年5月将鹏程告上了法庭。诉称因为鹏程单方面的解约,必然导致原航线安排、机组人员调配及工作排班造成长期影响,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赔偿南航各项培训费用1721403.52元,经济损失300万元,违约金231273元,共计人民币4952676.52元。
法院:赔187万就可走人
今年6月12日开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对原被告举证的多项资料进行查实以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鹏程与南方航空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07年11月17日解除。但鹏程要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南航231273元的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和1648358.52元的各项培训费用损失(其中73045元的南航机场训练费举证不充分,法庭不予支持)。南航必须在判决生效30日内办理好鹏程人事档案、相关飞行证照、身体健康资料、社会保险关系等资料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