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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维修协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圆满落幕(06-28)

2010-06-28 14:22:49

2010618,中国民航维修协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在昆山市淀山湖镇举行。会长贺利、民航局政策法规司主任仁厚祥、副会长施鼎豪、李养民、胡玉良、黄俊隽(代)、李飚(代)和25家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本次会议。

首先,会长贺利致词并祝贺中国民航维修协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顺利召开。副会长兼秘书长吴溪浚同志向理事会做了工作报告,报告中总结了一年来协会的工作情况和介绍了协会目前开展的各项工作:2009年会员大会之后,秘书处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及民航局和民政部的相关管理规定,逐步规范协会的各项工作并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秘书处对会员单位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化管理。截至目前,新增会员单位26家,会员单位数量达92家;为有效解决航空公司、维修单位与培训机构之间培训信息不畅、培训生源分散等难题,2009年底,民航局飞标司指定维修协会负责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项目签署培训的报名组织工作。接到任务后,秘书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各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的培训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培训机构和维修企业沟通,做了认真细致的协调工作。2010年培训计划的顺利完成得到了民航局飞标司、维修单位和培训机构的一致好评2010326,秘书处根据20102月,民航局下发《关于分销商资质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民航函[2010]162号)的指示精神,组织召开了“航材分销商资质评审工作研讨会”,确定了“由协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评审模式,既由协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选派合格的审核员组成评审组对国内外分销商进行评审。目前秘书处正根据各公司的反馈意见,加紧修改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着手征选和培训审核员的工作;2009年底,商务部下发了2009年第115号公告,公告中规定由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问题,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为保护国内企业利益,商务部决定实施反倾销措施,对于进口紧固件收取24.6%的反倾销税。秘书处接到会员单位的诉求后,积极与商务部进行联系,向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和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的领导反映该问题,详细说明了民用航空适航法规的要求和民航维修企业的特殊性,请求免征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所属的维修单位和独立维修单位的反倾销税。2010512,商务部再次召集海关总署和协会共同协商解决方案,该方案已交海关总署相关部门审议,预计在20106月底公告终裁日期前,商务部将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200811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卢森堡国际航空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诉讼厦门太古服务合同纠纷案,于200987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厦门太古败诉,进行“超限额赔偿”。厦门太古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为了争取能在二审中胜诉,厦门太古请求协会予以帮助。协会高度重视厦门太古的请求,向最高人民法院致函,阐明该事件在民航维修业应属于典型的“人为差错”事件。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仍在合议本案,协会将继续关注此案,并可能应邀参加专家论证会;由民航局飞标司主办,维修协会承办的CCAR-145培训工作,在20104月和5月顺利完成了第一期和第二期,通过对国外维修单位的培训,提高了国外维修单位对中国民航规章的理解能力,也增强了协会在国际上的认知度,为推进今后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适航与维修》杂志的发行得到了相关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杂志的文章质量和发行量都有了较大改观,第一期和第二期发行量均突破了1600本。副秘书长邵良洪同志向理事会提交了《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2009年财务报告》和《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2010年财务预算报告》,两个报告得到了理事会的认可。

理事会讨论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协会内设通用航空维修专业委员会的提议》、《关于协会内设无损探伤(NDT)委员会的提议》和《关于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更换会员代表的提议》审议内容。

最后,民航局政策法规司主任仁厚祥发表讲话。任主任肯定了民航维修协会近年来的工作成绩,指出了协会的发展方向并对协会今后工作提出了指导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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