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0日1时许,黄喜在首都机场二号航站楼三层空港休闲中心,因琐事将该中心工作人员21岁的王先生咬伤。接报警后,北京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西航站区派出所民警高警官到达现场,并依法将黄喜口头传唤至派出所,黄喜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工作,将民警和派出所治安协管员咬伤。
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民警、协管员以及王先生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黄喜被民警制服后带回派出所。
法院审理认为,黄喜法制观念淡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起诉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黄喜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惩处。
宣判后,黄喜表示服判。